文藻外語大學法國語文學系專科部學會

組織章程

民國95年7月 制訂

民國100年5月 修訂

民國101年10月15日 經學務長核定通過

民國102年8月1日 修訂

民國 102年9月26日 經學務長核定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定名為「文藻外語大學法文系專科部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法文系專科部學生自治會,對外代表法文系專科部全體同學,指導單位為法文系。

第二章  宗旨

第一條    本會宗旨為維護學生權益,培養學生自治能力、民主素養,促進各系交流。

第二條    本會成立目的為凝聚同學對於法文系的向心力與認同感、提升學生和老師之間的溝通及互動、促進對於法文的交流與學習,並學習法國文化熱情活潑、勇往直前的特點。

第三條    本會任務為

一、    協助法文系各項活動運作,與各系之間交流,並適時反映意見。

二、    舉辦各項本科系相關之比賽活動。

三、    出版本系之刊物。

四、    凝聚系上同學的感情。

五、    蒐集國內外有關本科系之相關資料。

六、    代表系上同學參與學校相關會議。

第三章  會員

第一條    凡在本系之專科部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二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    選舉、被選舉之權利。

二、    參與本會活動、使用本會設施及設備之權利。

三、    了解學會一切活動運作及經費運用之權利。

四、    遵守本辦法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五、    服從本會各項決議事項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結構

第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監督機構,平時以授權核心幹部執行其職。

第二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名,由全體會員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選出,任期一年。

第三條    本會設活動、公關、文書、總務、資訊、科刊六組,各設正副組長一名,由正副會長遴選之,任期一年,組員若干名。

第四條    本會設顧問一名,由前會長擔任,若前會長因故無法,則由前副會長擔任。

第五章  職掌

第一條    系主任及學會指導老師,協助並督導學會會務之推行。

第二條    會長職責

一、    對外代表本科系。

二、    按本會成立之宗旨及系主任之指示,統籌推動各項學會活動

三、    領導與督促學會幹部工作

四、    負責擔任本學會師生與學校意見溝通之橋樑

五、    代表本科系參加校內外會議活動

六、    主持本會各項會議

七、    具審核修改、授權各組活動設計之權利與義務

八、    有召開臨時會議之權利

九、    有為學會爭取權益之義務

十、    會長卸任後為當然顧問

第三條    副會長職責

一、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於會長出缺時代理其職

二、    負責各項活動參加會員之點名

三、    協助會長了解並協調幹部工作情況

四、    會長因故缺位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責,並輔選會長。

第四條    活動組職責

一、    負責各項活動人力分配支援。

二、    負責學會及科際、校際活動之策劃與協調。

三、    負責運動會事務策劃。

四、    負責協助各組活動之策劃設計。

五、    協助本會之運作。

第五條    公關組職責

一、    為學會與班級及師長間溝通之橋樑。

二、    負責本學會班級間意見和訊息之傳達與溝通。

三、    負責本學會校內外有關單位與外校合辦活動之接洽。

四、    負責聯絡外部廠商及外校做不同交流。

五、    跨校性活動之統籌與聯絡。

第六條    文書組職責

一、    本會各項文書資料之整理及保存。

二、    本會核心例行會議及活動記錄、通知及簽到。

三、    負責本學會各項活動之海報製作、張貼、及回收。

四、    負責活動場地之佈置。

五、    負責社資的整合設計。

第七條    總務組職責

一、    負責學會財務處理。

二、    負責收取會費及如何為學會資金做開源節流。

三、    製作學期中、末各項經費收支概況並公布。

四、    負責本會之財產清點與保管。

五、    負責每個活動經費審核與結算。

六、    負責餐飲、獎品、各項雜物、系上需要物品之購買。

七、    負責購買系服及聯絡廠商。

八、    「經費審核會」之召開。

第八條    資訊組職責

一、    發放及收集學會核心成員通訊錄。

二、    負責本會各項活動及會議的攝影工作。

三、    協助會內幹部數位化培訓。

四、    負責本學會文件、資料及開會紀錄之建檔並歸檔。

五、    系網製作、更新及維護。

六、    負責借用器材及場地。

第九條    科刊組職責

一、      負責本會科刊之編輯與出版事宜。

二、      負責科刊徵文徵稿之策劃與推動。

三、      負責協助文書組之工作。

第十條    顧問職責

一、      負責協助學會全面性活動。

二、      負責督促學會核心。

第十一條                學代職責

一、      擔任班級與系學會橋樑

二、      協助核心辦理推動活動。

三、      參與學代大會。

四、      有維繫學會對外團結之義務。

第六章  會議

第一條    會員大會視情況召開。

第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

一、    於每學期初召開。

二、    與會人員為一到五年級各班班長、副班長及核心幹部。

三、    由會長主持,副會長從旁協助。

四、    功能為表決系學會組織章程之修訂;宣導學會本學期之事務;促進學會與各班間之交流。

第三條    經費審核會

一、    於每學期初召開。

二、    與會人員為一到五年級各班班長、總務股長及核心幹部。

三、    由核心總務主持,核心副總務從旁協助。

四、    各活動總召提出活動預算,核心幹部提出組內學期預算,由各與會人員共同審核經費。

五、    與會人員均須出席。出席人數至少須達三分之二,未達以上規定人數則會議取消,另擇期召開。

六、    指導老師可隨時查閱學會經費支出帳目。

七、    每學期結束,將所有支出憑據及帳本呈指導老師核備。

第四條    核心會議

一、    每星期定期召開,由正副會長視情況休會。

二、    例行會由會長主持,副會長從旁協助。

三、    活動之籌備會、行前會、檢討會由總召主持,會長從旁協助。

四、    會議召開由會長、活動總召亦或文書組發放開會通知單。

五、    由文書組負責簽到單及會議紀錄。

六、    功能為利於各活動及系會事務之推展。

七、    檢討各個命令或事物之誤。

八、    核心幹部需參加核心會議,缺席者需請假。無故缺席者,照獎懲辦法處理。

九、    學生議會之議事規則除另有規定外,均依內政部頒行之會議規範。

第七章   組織核心產生方式

第一條    會長與副會長產生方式

一、    由法文系專科部三年級之班級於第二學期時推出兩組候選人,經全體法文系師專科部學生採無記名投票,最高票當選為正副會長,於四年級正式接任職位。

第二條    核心幹部產生方式

一、    由法文系專科部四年級同學擔任之。

二、    活動組、公關組、文書組、總務組、資訊組、科刊組每組各設正副組長一名,由正、副會長各指派一名同學擔任。

三、    以上各組核心由會長自行遴選,並呈報系主任核定。

第三條    學代產生方式

一、    除專科部四年級外,由一至五年級,各班採意願推選制派代表,參與各組徵選。

第八章  交接

第一條    於第二學期末時召開「交接大會」,招集新舊任核心。

第二條    交接時由卸任會長交於新任會長,給予指導,各組交接亦同。

第九章  罷免

第一條    學會核心若有怠忽職守嚴重或影響及破壞系會名聲者。

一、        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同意通過,送核心會議討論。

二、        再經由核心會議出席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幹部同意提案成立,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核心同意通過,此提案才成立。

三、    最後於出席率達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大會中提出此案,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會員同意通過,罷免生效。

四、        經罷免者仍為會員,但不得再為幹部,需負會員之義務。

第二條    罷免後之空缺

一、    正副會長由核心幹部選出,經系主任同意後擔任。

二、    罷免之幹部空缺由正副會長重新任命。

第十章  獎懲

第一條    參與活動之學代或核心,無故不出席活動者,記申誡乙支。

第二條    需請假者,應在活動前兩天向副會長辦理請假手續,臨時有事者,視為特殊方案處理,違者以本章第一條款處理。

第三條    無故不出席會員大會或例行會者達三次,記申誡乙支。不克出席者,依本章第二條款辦理。

第四條    熱心服務且對學會有具體貢獻者,經核心會決議後,由會長或指導老師提請獎勵。

第十一章     財產與財務

第一條    凡學會財產所有權歸學會成員所有,並由總務組管理之。

第二條    各組財產所有權歸學會成員所有,由各組管理之。

第三條    財產借用

一、          系學會之財產不開放借用。

第四條    報廢辦法

一、    本辦法所稱之器材、設備為已登錄財產帳內,而經一定使用時限折舊物件,不包括未經財產帳登錄之消耗品類物件。

二、    器材設備如經正常使用,其使用時間已達原財產登錄時所訂定之年限,或已用罊,即准予辦理報廢申請。

三、    報廢申請負責單位為資訊組,統籌器材相關報廢事宜。

四、    報廢申請人填寫「報廢申報單」後,交由會長審理批核。

五、    凡因人為不當使用或保管人之疏失而致器材設備毀損者,必須由組織查明原因,追究賠償責任,並另申請購置新品補充,即提出報廢申請註銷原始帳。

第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每學期繳納之會費。

二、    學校補助。

三、    校外人士或團體之捐助。

四、    本會其他收益及所得。

第六條    本會會費訂為每學期新台幣二百五十元整,並視情況調整。五年級以一百元整,可視情況調整。

第七條    本會預算按學期編列,由各活動負責人及總務於每學期開始前提出各活動預算,經核心幹部初審通過,再召開「經費審核會」通過後,經本會指導老師及系主任審核通過後始生效。

第八條    每個活動結束後兩周內,製作收入、支出帳目並經由總務組組長、會長、核心會議、學會指導老師依次審核後公怖。

第九條    本會經費由全體會員共同監察之。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條    本會之指導老師由法文系專科部主任擔任,會長必要時遴聘其他老師擔任顧問。

第二條    本會章程修改辦法

一、        章程之修改由核心會議討論表決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經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人數佔四分之三以上,即通過修改案。

二、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呈請指導老師、系主任、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及學務長核可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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